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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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承(原名陳金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承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6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51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
6年12月25日(含另件拘役120日之刑期在內),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