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25號
104年度醫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846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3448號),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