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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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告 屈冠中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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