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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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告 屈冠中
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