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債權人 胡嘉壬 上列債權人胡嘉壬聲請對債務人 李振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借據內容形式審查,借貸期間至民國110年3月19日,並無約定分期每月10日還款,借貸既尚未到期,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