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丞陽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丞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丞陽因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70號、10
1年度審簡字第457號簡易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寄藏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日下午11時│100年7月間│││││├────┼──────────┼──────────┤│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2│署100年度偵字第1816│││91號│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簡字第370│101年度審簡字第457││實││號│號││審├──┼──────────┼──────────┤││判決│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1年6月18日│101年6月2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