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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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傳謹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杜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提出與最大債權間所成立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協議書到院。
二、說明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提出證明(如匯款單據),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又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三、說明聲請人自成立協商起至毀諾後起迄今(即101年7月)之工作(包含兼職)、期間及每月薪資為何?並檢附毀諾前後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附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9年7月至101年7月間)之各項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租金、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保險費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又上開費用若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費用者,亦應一併說明分擔方式及金額為何。
五、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
六、說明聲請人有無繳付房屋租金?若有,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付證明文件(如匯款單、房東出具之收款單等)到院;若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即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99年7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包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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