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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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陳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慶豐商銀)前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嗣慶銀公司於民國98年3月31日
再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以雙掛號郵件,將債權
讓予之通知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惟屢遭原件退回,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
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相對人仍
居住在新北市○○區○○00號,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
局103年7月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
,難認相對人處於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意思表示
之情形。本件聲請與前揭要件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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