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傷害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次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不同;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且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且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加以比較之必要。經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並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5.3底某日至95.6.21│95.7.7│95.7.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77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3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實├──────┼───────────┼───────────┼───────────┤│審│判決日期│95.9.21│95.12.28│95.12.28│├─┼──────┼───────────┼───────────┼───────────┤│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3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24│96.1.25│96.1.25│├─┴──────┼───────────┼───────────┼───────────┤│備註│雲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雲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雲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65號(南投地檢95執│第1665號(南投地檢96執│第1665號(南投地檢96執│││2721號)│456號)│456號)│└────────┴───────────┴───────────┴───────────┘
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5.7.22│95.5.15│95.11.5│├────────┼───────────┼───────────┼───────────┤│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96年度偵字第210號│95年度毒偵字第1929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200號│96年度訴字第66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8│96.3.21│96.3.29│├─┼──────┼───────────┼───────────┼───────────┤│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8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200號│96年度訴字第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5│96.4.23│96.4.30│├─┴──────┼───────────┼───────────┼───────────┤│備註│雲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1665號(南投地檢96執│第1857號(96執1332號)│第1857號(96執1412號)│││456號)│││└────────┴───────────┴───────────┴───────────┘
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2.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171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25│├─┼──────┼───────────┤│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5│├─┴──────┼───────────┤│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37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