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分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入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七星牌未稅洋菸伍佰包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防總局第一海巡隊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在基隆嶼東北方五浬處查獲如主文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因持有人已畏罪逃逸,請參照司法行政部台令刑(二)第三二九二號令,依刑法第四十條以裁定單獨宣告沒入等語。
二、按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收或沒入之;又本條例規定之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分別為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經查如主文所示之洋菸,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卅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金學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