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徐仟倚 │第一商業銀行股│94年3月18日│3,000元│VB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211││││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