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9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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