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7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0761號債權人A○○
之4債權人丙○○債權人子○○債權人甲○○債權人辰○○債權人壬○○債權人B○○債權人申○○債權人亥○○債權人宙○○債權人天○○債權人戊○○債權人玄○○債權人戌○○債權人巳○○債權人地○○債權人癸○○債權人午○○債權人未○○債權人卯○○債權人黃○○債權人丁○○債權人酉○○債權人宇○○債權人寅○○債權人丑○○債權人己○○債權人庚○○債權人辛○○前列二十八人共同
之4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