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60號
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