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88年度新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88年度新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楊哲雄
被   告  温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88年10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溫素貞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素眞
」。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係 蕭介仁 ,嗣因職務調動,業
已變更為羅澤成,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並據原告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有據,合先陳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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