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13號)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6日前案判決宣示後│95年11月16日前案判決宣示後│││某日起至96年3月12日│某日起至96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及臺灣桃園│度毒偵字第1059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第139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57號│96年度訴字第857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857號│96年度訴字第857號││確定├───┼─────────────┼─────────────┤││判決確│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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