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吳宜庭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1,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19號),如經本
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
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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