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文張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
李嘉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文張(下稱被告)罹患右側輸尿管結石合併血尿,經緊急送醫救治後,醫師評估有開刀之需要,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應予交保,被告願提出新臺幣50萬元保證金,並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等方式擔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謂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係指該羈押之被告現在罹有疾病,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而言。現今執行羈押之處所均配置醫師等專業人員或延聘專業特約醫師,足供受拘禁之人於羈押期間接受相當程度醫療追蹤,並可獲得適當治療,倘有必要,並得聲請戒護至特約醫院就醫,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情形(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152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黃勝雄、證人 洪明進 證述大致相符,且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凱旋醫院藥物鑑定書、通聯譯文等證據在卷可憑,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 自陳 因工作關係經常往返東港、琉球,工作處所並非固定一處,且其去年有跑船紀錄,可知被告熟悉海上作業,有逃亡之能力,又被告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被告亦有上述逃亡之能力,故有事實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該日起羈押被告,並於109年11月3日訊問後,裁定自10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審酌:㈠關於被告身體健康狀況,業據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
守所,其函覆「被告羈押期間於看守所內就診共20次,主要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肌痛、外耳炎及急性鼻咽炎,109年11月18日(誤載為109年11月1日)因血尿戒護外醫至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泌尿科就醫,診斷為右側輸尿管結石合併血尿,目前被告規律服用上述症狀處方藥物」,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109年12月2日屏所衛字第10900073860號函暨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就醫紀錄1份可憑(本院卷第19頁至第30頁),是被告已於所內、戒送外醫看診,醫師亦已開立處方予被告規律服用,本院認被告應可獲得適當治療,其所罹疾病,目前尚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又羈押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如收容人所患傷病,於矯正機關內經醫師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若在醫院亦無法為適當之治療時,再報請法務部核准保外醫治。故被告縱有治療右側輸尿管結石合併血尿之需求,亦可循此管道妥適處理,尚非可遽認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事。
㈡綜上,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此一危險,無從依
被告提出之具保條件或改行其他方式防免,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屬存在。且聲請人聲請理由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事,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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