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智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05年1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1月10日8時45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106年
1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1月4日」;編號3,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易字第1058號、106年度易字第5號」(如附表)。
二、受刑人楊智權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