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9號、106年度偵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其中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共零點伍參公克、壹包經鑑驗後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公克及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其上所沾附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併予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