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分配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6號主參加原告 廖謝玉雲
廖偉成 廖家蓉 廖家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 何榮貴何幸美 、祭祀公業何𦣱間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主參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主參加被告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再按,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按非法人團體之例,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此有最高9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稽。又本公業置管理人三人,由派下員過半數同意選任之,祭祀公業何𦣱規約書(下稱何𦣱規約書)第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主參加被告何榮貴、何幸美(下稱何榮貴等2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即祭祀公業何𦣱之管理人 何宗庭何隆進 進行請求給付土地分配款之調解,後因調解不成立並經本院岡山簡易庭將前開調解事件移往本院民事庭審理,經何榮貴等2人更正被告為祭祀公業何𦣱,並列何宗庭、何隆進為其法定代理人,而祭祀公業何𦣱迄今尚未依法登記為法人。於前開給付土地分配款等民事事件審理中,經本件主參加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具狀對何榮貴等2人、祭祀公業何𦣱提起主參加訴訟,並列何宗庭、何隆進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惟查,依何𦣱規約書第7條規定,祭祀公業何𦣱之管理人應設有三人,並依前開最高法院會議決議意旨均應列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惟本件僅列有何宗庭、何隆進二人為祭祀公業何𦣱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祭祀公業何𦣱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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