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73號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鄭明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9,4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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