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0號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誤分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25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