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許方如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郭亘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江長明 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
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東京美髮剪燙專業名店,擔任髮型設計師一職,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東京美髮剪燙專業名店薪資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且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總收入552,000元,每月自己及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302,400元,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249,600元〔計算式︰(552,000元-302,400元)=249600元)。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960,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60,000元。經審酌債務人個人所列載必要生活費用9829元。是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債務人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000元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復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為免過嚴苛之更生條件將因債務人無法履行,同時考量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爰將更生條件清償期限延長至八年,俾同時兼顧兩造權益,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
三、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一┌───────────────────────────────────┐│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960000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76.86%││6.備註:無├───────────────────────────────────┤├───────────────────────────────────┤│二、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327944│26.26%│2626│││限公司││││├──┼─────────┼──────┼─────┼─────────┤│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1516│5.73%│573│││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57110│4.57%│457│││份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53578│4.29%│429│││份有限公司││││├──┼─────────┼──────┼─────┼─────────┤│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22755│1.82%│182│││份有限公司││││├──┼─────────┼──────┼─────┼─────────┤│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88043│7.05%│705│││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3310│1.07%│107│││限公司││││├──┼─────────┼──────┼─────┼─────────┤│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334774│26.81%│2681│││司││││││││││├──┼─────────┼──────┼─────┼─────────┤│9│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259852│20.81%│2081│││限公司││││├──┼─────────┼──────┼─────┼─────────┤│10│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20000│1.6%│160│││份有限公司││││├──┼─────────┼──────┼─────┼─────────┤││合計│0000000│100%│960000│└────────────┴──────┴─────┴─────────┘
附表二┌───────────────────────────────────┐│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逾越新台幣22,000元)。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