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雅緻居名店 詹詠琇玉山銀行楊梅分行│98年3月31日│50,000元│九六0六一一│││1│││││││├─┼─────────┼─────────┼───────────┼────────┼────────┼──┤│00│雅緻居名店詹詠琇│玉山銀行楊梅分行│98年4月18日│50,000元│九六0六一二│││2│││││││├─┼─────────┼─────────┼───────────┼────────┼────────┼──┤│00│ 王麗嫚萬泰銀行新生分行│98年1月21日│5,800元│五三三八│││3│││││││└─┴─────────┴─────────┴───────────┴────────┴────────┴──┘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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