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莊秀娟
黃淑貞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日桂
林金龍 原告 陳三榮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民凱 律師被告 陳黃碧蓮 訴訟代理人 陳義村 被告 林堯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告 陳添福
陳棟樑 吳志堅 王文寬 柯櫻燦 柯茂松 陳長流 詹廉 林有通 陳耀隆 陳花守 陳森種 陳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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