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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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莊秀娟
黃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葉日桂 原告 陳三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被告 陳黃碧蓮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義村 被告 陳義芳
陳瑞鈴 雲林縣○○鎮○○里○○路世居巷1弄 林建豐 陳添福 陳棟樑 吳志堅 王文寬 柯櫻燦 柯茂松 陳長流 詹亷 陳花守 (即 陳梁月女 之承受訴訟人) 陳森種 (即陳梁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瑋 (即陳梁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陳耀隆 (即陳梁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林魏玉霞 林榮義 林錦雪 林錦雲 林守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