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