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昶鈺有限公司、 陳宏洋 、 陳許美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昶鈺有限公司於發票日之登記資料(證明發票日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宏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