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之訴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馬英九 、 吳敦義 間選舉無效之訴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101年度選更㈠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同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僅泛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所陳各節均與再審事由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