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287號聲請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非訟代理人 李品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麗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狀所載本票面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萬元」,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票面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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