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柏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高雅敏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