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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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八О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肆柒公克、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後毛重壹拾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屬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經送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份,有該醫院及該局之檢驗報告單各乙份附卷可稽,足徵確屬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榮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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