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68號聲請人 何明熙 聲請人 許文祥 聲請人 詹淑美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劉少青 會計師(通訊地址:新竹市○○路○○○巷○○號13樓))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為13,751,625股,而聲請人三人分別為該公司之股東,持股股數為768,600股、335,490股、200,000股,合計為1,304,090股,已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且聲請人等之持股均已繼續一年以上。而因聲請人及其他股東發現上開公司遭部分董、監事把持,致帳目不清,且未依法召開99年之股東常會,監察人亦未依法查核公司帳目,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保合法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董監事資料及股東名冊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公司,經相對人公司於99年12月1日函覆稱聲請人等人確為該公司之股東,對於其等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亦無意見,僅請求不要選派與兩造有地緣關係、恐有偏頗之虞之桃園地區會計師,並認以台灣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為當等語,故可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劉少青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99年12月10日會總發字第09902526之1號函1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劉少青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且該會計師係任職於新竹市,亦與兩造無任何地緣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劉少青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