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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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89年度易字第6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3月28日以89年度易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緩刑5年,業於90年6月29日確定。
詎甲○○於緩刑期內即93年8月16日某時許起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時,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經本院於94年3月2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44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情。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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