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4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1月至94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66,6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景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促字第56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000%│││28,348│ 雅淑 ││││││元│││││├──┼───┼─────┼──────┼──────┼───────┤│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070%│││38,338│雅淑││││││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48│雅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338│雅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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