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2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10月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44,733元。
2.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延滯則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0元。
3.延滯期間利息:自9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44,733元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4.帳務管理費用:0元。
(二)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7年4月2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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