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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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萬8000元,應徵裁判費3萬11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