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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