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54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邀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0,000元正,約定以100年10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週年利率5.5%計息,倘有1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97年4月17日,其尚欠本金、利息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