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2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孝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孝誠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孝誠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0年5月9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0年8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其所犯詐欺罪,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16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尚未確定),有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468號詐欺一案卷證可憑。經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5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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