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嘯遠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 律師被告 徐銘堂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嘯遠、徐銘堂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⑴被告吳嘯遠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其雖否認犯罪事實
一、三之部分,承認其餘部分,然其否認之部分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可證,被告之供詞亦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詞相左,可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反覆恐嚇被害人卓泓佑、 卓富仁 、 卓昆霖 、 陳國輝 ,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0年5月25日起實施羈押。⑵被告徐銘堂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然否認全部犯行,然被告徐銘堂所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四次恐嚇安全罪、犯罪事實二㈠至㈢之三次恐嚇危害安全罪及一次強制罪、犯罪事實三之兩次恐嚇危害安全罪,均有起訴書所載證據清單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其多次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
100年5月25日起實施羈押。
二、次查,被告吳嘯遠、徐銘堂二人再經本院法官訊問,本院仍認其二人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仍未消滅,著自100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