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被告甲○○為警查獲前有逃亡之情,另審酌全案情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處罰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甲○○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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