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各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