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0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按所附現金卡約定條款無違約金之相關約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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