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辛○○原告戊00000000
00弄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丙○○住台中市被告己○○○住台中縣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台中市被告甲○○住台中縣被告庚○○住彰化縣被告乙○○住彰化縣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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