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8號聲請人利捷包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量工業有│台灣中小企│96年1月10日│120,938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迴││││││││龍分行│││││├───┼─────┼─────┼──────┼─────┼─────┼──┤│002│茂佳精密科│玉山商業銀│96年2月5日│29,656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萬成 │公司二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