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 董曉玲

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

被告 黃冠樺

林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冠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 林弘專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冠樺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被告林弘專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為被告黃冠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林弘專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黃冠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林弘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其表明放棄到場辯論(見本院卷第84頁),其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81萬元及遲延利息(見本院重附民字卷第5頁),嗣改為請求被告黃冠樺給付1,060萬元及遲延利息、被告林弘專給付211萬元及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81頁),核其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冠樺、林弘專加入訴外人 林義財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燕青 」、「 黑磯 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出面收取現金,嗣系爭詐欺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12年5月21日以LINE暱稱「怪博士」、「 林怡可 」、「興聖官方客服帳號」聯繫原告,向原告佯稱下載「興聖」APP並將現金儲值到該投資平台上即可投資獲利,會有專人協助到場取款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一所示現金合計1,060萬元予被告黃冠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二所示現金211萬元予被告林弘專,再轉交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致原告受有1,060萬元、211萬元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冠樺賠償1,060萬元、被告林弘專賠償211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黃冠樺應給付原告1,0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弘專應給付原告2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提出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投資APP擷圖(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33號卷第98至123頁)、被告黃冠樺112年8月8日、同月9日、同月10日、同月11日、同月22日、同年9月15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20張(見同上偵卷第61至70頁)、被告林弘專於同年9月6日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同上偵卷第71至73頁)在卷可稽,且被告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冠樺給付1,0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0日(見本院重附民字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林弘專給付2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19日(見本院重附民字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到場車手

1

112年8月8日9時28分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大廳

140萬元

黃冠樺

2

112年8月9日9時49分

同上

250萬元

3

112年8月10日9時27分

同上

150萬元

4

112年8月11日8時42分

同上

20萬元

5

112年8月22日9時56分

同上

350萬元

6

112年9月15日8時55分

同上

15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到場車手

1

112年9月6日13時46分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大廳

211萬元

林弘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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