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王培安 律師
被告 高銘龍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