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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