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政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
法官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政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89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
法官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